我先生跟银行借了几十万来操作股票!
我发现实很惊讶,
问他她不觉得应该先跟我商量吗?
他说那是他的事, 不用我管
法律信箱/配偶在外借贷 该负责否? 未约定财产制 不必背债务
中县大里市李姓读者问:
太太无故离家出走,已数年未回家,万一太太在外向银行或地下钱庄借钱,是否要替太太负责?如想和太太离婚,不知如何办理?
德律联合法律事务所吕伟诚律师答:
配偶如在外借贷,只要结婚时二人未约定夫妻财产制,就不须替对方负担,换言之,不管配偶借多少钱、借钱对象是谁,统统与另一半无关,不用替对方返还债务。
吕伟诚律师强调,一般民众都不会用契约来订立夫妻财产制,在法律上,这种情形的夫妻财产制,叫做「法定财产制」,只要读者是这种情形,就不必替配偶偿债。
至于配偶离家出走的问题,吕伟诚律师指出,李先生可向户籍所在地法院,以对方无正当理由遗弃,或不履行同居义务等事由,提起离婚诉讼,不过上法庭时要提出太太何时离家,及当初到派出所备案等书面证明资料,还须找子女当证人,才有可能让法官判准离婚。
(以上问题由德律联合法律事务所吕伟诚律师回答,记者项程镇採访整理)
---------------------------------------------------------
如果没办财产分离制
债主可以用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代位行使
要一半
一样有牵连
民法第 1022 条
夫妻就其婚后财产,互负报告之义务
因为他跟你说,你就会阻挡
所以他就不跟你说了
通常都这样
民法确实有相互报告的义务
但是报告完之后,如果执意不理会对方的意见而继续做
也没有甚么规範限制
就是借钱之前,银行也没有要配偶连带同意的栏位可供签属
所以最后也是没有约束力就是了
感谢大家的回应,
特别是1F大大的详细资料!
那么, 是要婚后办理财产分开制?
我才不会被债务牵连吗?
2楼+1
前几天才看电视上面,法律专家说的:
债权人可代位要求剩余财产分配
剩余财产的请求是离婚或是夫妻死亡一方婚后财产大于生存方生存方才有的权利
债权人要以这点请求还债也得等债务人离婚或债务人死亡且婚后财产大于配偶吧!
(原作者于 2011-08-29 10:53:35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11-08-29 11:01:20 重新编辑过)
回答5F
"那么, 是要婚后办理财产分开制?
我才不会被债务牵连吗?"
你有工作吗?
如果你没工作只是单纯的家庭主妇要办财产分开制的话就要三思
因为这会比较不利家庭主妇
一旦办了可能你付出在家庭的劳力就没有"代价"啰
家庭主妇不会不利
婚姻中
民法 第 1003-1 条
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
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
因前项费用所生之债务,由夫妻负连带责任
不管用什么财产制都有效
9F
你说的是"婚姻中"
但离婚时呢?
离婚时的权益呢?
也许是我没说清楚
那现在我来补充清楚
我现在是考量到"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问题
因为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只有夫妻的财产制採才适用
(这个考量配偶债务无关)
因为婚姻谁也不能保证长久;
可能离婚的问题确实也该考量进去
(原作者于 2011-08-30 22:21:58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11-08-30 22:23:31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11-08-30 22:30:53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11-08-30 22:32:54 重新编辑过)
一身专属性被修掉了
所以跟配偶债务有关
当欠的不够还
债主可以宣告法定财产制消灭
变为分离财产制
代位对另一半求偿
再者
现在家事劳动都有偿的
婚姻中 或 离婚
这个钱 这个债 也跑不掉
我知道没有专权
但是"法定财产制关係消灭时得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故夫之债权人得透过「代位诉讼」,代位夫诉请剩余财产分配,待胜诉判决确定后,再以胜诉之确定判决为执行名义,声请法院强制执行。"
那也得法定财产制关係消灭呀!
操作股票并不是因为家庭而产生的债喔!
(原作者于 2011-08-30 22:56:41 重新编辑过)
总之,
如果是家庭主妇不建议夫妻财产特别去办理财产分开制,
尤其是如果对方有债务之后即使是职业妇女更不建议去办分开制
除非婚姻一开始就办理了
(原作者于 2011-08-30 23:00:05 重新编辑过)
民法
第 1011 条
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之财产已为扣押,而未得受清偿时,法院因债权人之
声请,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___________
不够还 就变分别财产制 了
谢谢你让我又多了解了一个条文
那既然到最后如果无法偿还的状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声请宣告分开财产制
那对于办不办财产分开与否根本就没差别呀!
我还是觉得婚后财产有增加大于配偶状况下结婚一开始就办分开财产制比较有利
如果不是,就採法定得比较有利
(原作者于 2011-08-30 23:33:17 重新编辑过)
如果有办分别财产
债主要不到
但如果没办
无法偿还的状况下债权人向法院声请宣告分开财产制
夫妻要先平分婚后剩余财产后
才会变分开财产制
这样无负债另一方就要拿一半婚后财产出来还债
有差的
问题出在一身专属性被修掉
可以代位求偿
很夸张
这样不就夫妻变成互相对方一半的保人吗
怎会修成这样呢
如果一开始办了分开财产制,
那配偶一方婚后劳动所得财产如果比较高也没负债,
婚后劳动所得低的根本不能请求剩余财产呀!
所以我才说要视情况而定呀!
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
由夫妻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
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
家务有价
在外赚钱多就付钱
在家劳动出力
有钱出钱 有力出力
无对外收入 如果另一半在外赚的多 可以要求他出钱作家用
不管用什么财产制
请求剩余财产
离婚才用或负债还不了才用
离婚如果判决离婚也没对不起另一半 又经济弱势
可以要赡养费
不用请求剩余财产
一样有钱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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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配偶在外借贷 该负责否? 未约定财产制 不必背债务
中县大里市李姓读者问:
太太无故离家出走,已数年未回家,万一太太在外向银行或地下钱庄借钱,是否要替太太负责?如想和太太离婚,不知如何办理?
德律联合法律事务所吕伟诚律师答:
配偶如在外借贷,只要结婚时二人未约定夫妻财产制,就不须替对方负担,换言之,不管配偶借多少钱、借钱对象是谁,统统与另一半无关,不用替对方返还债务。
吕伟诚律师强调,一般民众都不会用契约来订立夫妻财产制,在法律上,这种情形的夫妻财产制,叫做「法定财产制」,只要读者是这种情形,就不必替配偶偿债。
至于配偶离家出走的问题,吕伟诚律师指出,李先生可向户籍所在地法院,以对方无正当理由遗弃,或不履行同居义务等事由,提起离婚诉讼,不过上法庭时要提出太太何时离家,及当初到派出所备案等书面证明资料,还须找子女当证人,才有可能让法官判准离婚。
(以上问题由德律联合法律事务所吕伟诚律师回答,记者项程镇採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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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办财产分离制
债主可以用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代位行使
要一半
一样有牵连
民法第 1022 条
夫妻就其婚后财产,互负报告之义务
因为他跟你说,你就会阻挡
所以他就不跟你说了
通常都这样
民法确实有相互报告的义务
但是报告完之后,如果执意不理会对方的意见而继续做
也没有甚么规範限制
就是借钱之前,银行也没有要配偶连带同意的栏位可供签属
所以最后也是没有约束力就是了
感谢大家的回应,
特别是1F大大的详细资料!
那么, 是要婚后办理财产分开制?
我才不会被债务牵连吗?
2楼+1
前几天才看电视上面,法律专家说的:
债权人可代位要求剩余财产分配
剩余财产的请求是离婚或是夫妻死亡一方婚后财产大于生存方生存方才有的权利
债权人要以这点请求还债也得等债务人离婚或债务人死亡且婚后财产大于配偶吧!
(原作者于 2011-08-29 10:53:35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11-08-29 11:01:20 重新编辑过)
回答5F
"那么, 是要婚后办理财产分开制?
我才不会被债务牵连吗?"
你有工作吗?
如果你没工作只是单纯的家庭主妇要办财产分开制的话就要三思
因为这会比较不利家庭主妇
一旦办了可能你付出在家庭的劳力就没有"代价"啰
家庭主妇不会不利
婚姻中
民法 第 1003-1 条
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
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
因前项费用所生之债务,由夫妻负连带责任
不管用什么财产制都有效
9F
你说的是"婚姻中"
但离婚时呢?
离婚时的权益呢?
也许是我没说清楚
那现在我来补充清楚
我现在是考量到"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问题
因为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只有夫妻的财产制採才适用
(这个考量配偶债务无关)
因为婚姻谁也不能保证长久;
可能离婚的问题确实也该考量进去
(原作者于 2011-08-30 22:21:58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11-08-30 22:23:31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11-08-30 22:30:53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11-08-30 22:32:54 重新编辑过)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一身专属性被修掉了
所以跟配偶债务有关
当欠的不够还
债主可以宣告法定财产制消灭
变为分离财产制
代位对另一半求偿
再者
现在家事劳动都有偿的
民法 第 1003-1 条
因前项费用所生之债务,由夫妻负连带责任
婚姻中 或 离婚
这个钱 这个债 也跑不掉
我知道没有专权
但是"法定财产制关係消灭时得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故夫之债权人得透过「代位诉讼」,代位夫诉请剩余财产分配,待胜诉判决确定后,再以胜诉之确定判决为执行名义,声请法院强制执行。"
那也得法定财产制关係消灭呀!
操作股票并不是因为家庭而产生的债喔!
(原作者于 2011-08-30 22:56:41 重新编辑过)
总之,
如果是家庭主妇不建议夫妻财产特别去办理财产分开制,
尤其是如果对方有债务之后即使是职业妇女更不建议去办分开制
除非婚姻一开始就办理了
(原作者于 2011-08-30 23:00:05 重新编辑过)
民法
第 1011 条
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之财产已为扣押,而未得受清偿时,法院因债权人之
声请,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___________
不够还 就变分别财产制 了
谢谢你让我又多了解了一个条文
那既然到最后如果无法偿还的状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声请宣告分开财产制
那对于办不办财产分开与否根本就没差别呀!
我还是觉得婚后财产有增加大于配偶状况下结婚一开始就办分开财产制比较有利
如果不是,就採法定得比较有利
(原作者于 2011-08-30 23:33:17 重新编辑过)
如果有办分别财产
债主要不到
但如果没办
无法偿还的状况下债权人向法院声请宣告分开财产制
夫妻要先平分婚后剩余财产后
才会变分开财产制
这样无负债另一方就要拿一半婚后财产出来还债
有差的
问题出在一身专属性被修掉
可以代位求偿
很夸张
这样不就夫妻变成互相对方一半的保人吗
怎会修成这样呢
如果一开始办了分开财产制,
那配偶一方婚后劳动所得财产如果比较高也没负债,
婚后劳动所得低的根本不能请求剩余财产呀!
所以我才说要视情况而定呀!
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
由夫妻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
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
家务有价
在外赚钱多就付钱
在家劳动出力
有钱出钱 有力出力
无对外收入 如果另一半在外赚的多 可以要求他出钱作家用
不管用什么财产制
请求剩余财产
离婚才用或负债还不了才用
离婚如果判决离婚也没对不起另一半 又经济弱势
可以要赡养费
不用请求剩余财产
一样有钱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