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们
如果有人跟我一样在怀孕期间被迫自愿离职依旧可以领"劳保两个月的生育给付"喔
PS:刚刚以电话询问劳保局确认了
请领资格
1
女性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者。
3
女性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符合1或2规定之参加保险日数,于保险效力停止后一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而分娩或早产者。
全民健康保险施行后,男性被保险人之配偶分娩早产流产及女性被保险人流产者,均不得请领生育给付,仅女性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可以请领生育给付。
※
所谓【早产】係妊娠周数大于20周,小于37周生产者;或胎儿出生时体重大于500公克,少于2500公克者 ---依照中华民国妇产科医学会79年12月20日第079号函释规定。
二
给付标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产者,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生育给付仍仅能按30日发给。)
1
按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当月(退保后生产者为退保当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60日。
2
双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给。
三
请领手续
被保险人请领生育给付,应备下列书件:
1
生育给付申请书及给付(被保险人可以自行申请,自行申请者,申请书下方投保单位证明栏免填)。
2
婴儿出生证明书(已办理出生登记者免附)。
3
持国外出生证明书者,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影本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
国外製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其在国内由外国驻台使领馆或授权机构製作者,应经外交部複验。
(2)
于大陆地区製作者,应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及我国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3)
于香港或澳门製作者,应经我国驻香港或澳门之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
(4)
出生证明书为外文者,应检附经上述所列单位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
4
死产者,应检附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或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助产人员出具之死产证明书(需载明确定之死产日期原因及最终月经日期)。
四
给付之核发
申请手续完备经审查应予发给者,本局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付,并于核付后约3至5个工作日汇入申请人所指定国内金融机构之本人名义帐户。
五
注意事项
1
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说明】:101年12月19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9771号令公布修正「劳工保险条例第30条」条文,依中央法规标準法第13条规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1年12月25日劳保2字第1010140557号函示略以:
(1) 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后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应依修正后之规定办理,其请求权时效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条文修正生效时,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尚未逾2年者,为保障请领人请领保险给付之权益,依修正后之规定,其请求权时效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
女性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符合规定之参加保险日数,于保险效力停止后1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而分娩或早产者,得请领生育给付,申请时得自行办理。
3
被保险人流产葡萄胎及子宫外孕者,不得请领生育给付。
4
给付申请书上之被保险人通讯处,请详填实际可收到核定通知书之住址。
5
帐户如超过1年未使用,或存款余额低于往来金融机构规定之最低金额,请先洽金融机构确认该帐户仍可正常使用,以免无法入帐。
发表评论
被迫自愿离职。。。可以向劳工处申诉公司哦!
现在有很多公司都为了产假等理由,而逼迫员工离职!
这是不符合劳基法的!
我也是这样的受害者,有向劳工处申诉
可以讨回自己的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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